【公告】轉知國教署有關111學年度起配合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納入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其他教學活動及識別性服飾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有關111學年度起配合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納入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其他教學活動及識別性服飾,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1月2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60450號函、111年5月2日修正發布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以下簡稱營運成本)規定,並得自111年8月1日起依新營運成本規定支用。
二、依前開營運成本規定,「業務費」項下之「活動費」業納入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及其他教學活動,支用說明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其他教學活動包括非營利幼兒園鄰近社區之戶外教學活動,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包括畢業紀念照片資料。
(二)各園辦理鄰近社區之戶外教學活動,應以不向家長收取額外費用為原則;惟倘辦理規模較大且有額外費用需求者,得另提規劃並報各級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向家長收費。
(三)各園得依實際需求並衡量經費支用情形決定製發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例如畢業照片、畢業紀念手冊等;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不得另向家長收費。
(四)原核定之活動費倘有不足,應依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規定,優先於業務費勻支;仍有不足者,依規定以維護費、修繕購置費、雜支或行政管理費流入勻支。
三、依前開營運成本規定,「材料費」項下之「教保材料費」支用說明,業納入具識別性服飾項目,國教署業於111年7月14日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90728號函說明,支用說明及辦理方式重申如下:
(一)各非營利幼兒園於教保材料費有餘額時,得購置幼生具識別性服飾,包括T恤、圍兜、帽子等項目。
(二)各園得依實際需求並應衡量經費支用情形決定製發項目,並規劃每學年發給每名幼生之數量,學年度期間倘有遺失或毀損情形不予補發,亦不得另向家長收費;倘家長有汰換需求,得自行以顏色、形式相近之服飾替代之。
(三)原核定之教保材料費倘有不足,應依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規定,優先於材料費勻支;仍有不足者,依規定以業務費、雜支或行政管理費流入勻支。
(四)110學年度已開辦之非營利幼兒園,於110學年度以前已製作之識別性服飾,其支用項目應納入教保材料費項下列帳。
四、請貴園確實檢視其代收代辦費用項目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並填寫本案調查表,於本(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前提具調查表送至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倘有不符,應刪除是項收費及數額,並不得另向家長收費。
五、有關本案調查表電子檔,請至以下附件區下載參閱。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1月2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60450號函、111年5月2日修正發布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以下簡稱營運成本)規定,並得自111年8月1日起依新營運成本規定支用。
二、依前開營運成本規定,「業務費」項下之「活動費」業納入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及其他教學活動,支用說明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其他教學活動包括非營利幼兒園鄰近社區之戶外教學活動,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包括畢業紀念照片資料。
(二)各園辦理鄰近社區之戶外教學活動,應以不向家長收取額外費用為原則;惟倘辦理規模較大且有額外費用需求者,得另提規劃並報各級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向家長收費。
(三)各園得依實際需求並衡量經費支用情形決定製發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例如畢業照片、畢業紀念手冊等;幼生紀念性相關資料不得另向家長收費。
(四)原核定之活動費倘有不足,應依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規定,優先於業務費勻支;仍有不足者,依規定以維護費、修繕購置費、雜支或行政管理費流入勻支。
三、依前開營運成本規定,「材料費」項下之「教保材料費」支用說明,業納入具識別性服飾項目,國教署業於111年7月14日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90728號函說明,支用說明及辦理方式重申如下:
(一)各非營利幼兒園於教保材料費有餘額時,得購置幼生具識別性服飾,包括T恤、圍兜、帽子等項目。
(二)各園得依實際需求並應衡量經費支用情形決定製發項目,並規劃每學年發給每名幼生之數量,學年度期間倘有遺失或毀損情形不予補發,亦不得另向家長收費;倘家長有汰換需求,得自行以顏色、形式相近之服飾替代之。
(三)原核定之教保材料費倘有不足,應依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規定,優先於材料費勻支;仍有不足者,依規定以業務費、雜支或行政管理費流入勻支。
(四)110學年度已開辦之非營利幼兒園,於110學年度以前已製作之識別性服飾,其支用項目應納入教保材料費項下列帳。
四、請貴園確實檢視其代收代辦費用項目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並填寫本案調查表,於本(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前提具調查表送至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倘有不符,應刪除是項收費及數額,並不得另向家長收費。
五、有關本案調查表電子檔,請至以下附件區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