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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影本1份_112.4.24

一、依據本府112年4月19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20714568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

   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二)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

      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救護車。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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