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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中心申請設立登記_1120721修正版

一、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62652號函辦理。

二、配合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於112年2月27日修正法規,修改文件表單內容及條文。

三、修改之SOP文件(民)教幼教21-新北市政府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申請設立標準作業程序,本局修正項目如下:
(一)、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二:依據實施辦法第3條第5項第3款規定辦理,將設立地址「1~4樓」為限,修正為「1~3樓」為限。
(二)、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四:新北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立計畫書,修正項目如下:
1.項目人事管理規定及規劃項下,刪除配置人員「保母」並加註於112年2月27日前已進用之保母人員,應自上開日期起3年內取得教保員資格,屆期未取得教保員資格者,不得繼續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服務。
2.項目收退費規定項下,第1點修正為依「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並加註適用對象為私營公司或非政府組織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3.收退費規定表格中,「__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修正為「新北市__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並新增備註第3點:有關政府機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所設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2條辦理,爰申請設立時免提報收退費規定。
(三)、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五:配合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原第24條有關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消極資格之條次變更為第29條,爰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六:依據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單獨設置配膳室或廚房,爰於項目中心配置平面圖項下新增廚房。
(五)、修正(民)教幼教21-(民)表七:新北市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施及設備檢核表,依據實施辦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廚房之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以下簡稱設施設備標準)第16條及第27條有關廚房環境衛生及設施設備相關規定,盥洗室(包括廁所)之數量及設備,準用施設備標準第24條相關規定,修正項目如下:
1.項目空間配置項下,於配膳室後加註或廚房。
2.空間項目於「配膳室」項目列修正為「設置配膳室者」;新增「設置廚房者」項目列,並增列共13項檢核標準;「盥洗室(含廁所)」項下共8項檢核標準增列或酌修文字。
3.於備註加註配膳室或廚房得單獨設置或與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共用,並補充說明各項衛生設施設備數量計算方式。
四、文件中標示紅字為本次修正的部分,請自行下載參閱。

連絡人: 孫先生
電話: 02-29603456分機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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