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為尊重智慧財產權,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著作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合法授權,再使用音樂」,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MUST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12年8月28日(112)音楚字第04494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於校園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例如圖書館),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觀賞聆聽,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公開演出權,而該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
三、該協會係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月核可設立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執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公開權之授權。並為國內個人會員兩千三百多位詞曲作者及音樂版權公司專屬授權所組成。
四、除上述國內會員之音樂,尚與國外集管團體等簽訂互惠契約,而得代表其授權國內利用人使用。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各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如有播放音樂、影片等使用該協會管理之音樂著作
五、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各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如有播放音樂、影片等使用該協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需求時,請事先取得該協會授權再使用音樂或影片,以免誤侵害他人權利。
六、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協會法務暨授權部鄭小姐:(02)2511086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