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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有關教保相關人員違法對待幼兒事件相關事宜,請各教保服務機構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 依據本府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第2屆第16次會議決議辦理。
  2.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上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疑似前揭行為者,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3. 爰上,請教保服務機構依上開規定落實通報責任,且不得與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簽訂「同意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之切結書或同意書,其尚無法律效力且仍屬違法,教保相關人員如對幼兒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本局仍得依法裁處。
  4. 倘發生疑似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請各教保服務機構依通報辦法規定確實通報本局,相關資料已公告於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業務表單/園務參考/安全管理頁面供參。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賴先生
連絡分機: 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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