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112年度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員健康檢查」備查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13190A號令修正發布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局112年11月16日新北教幼字第1122279376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到職後每年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檢查報告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15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貴校(園)幼童專用車駕駛人繳交健康檢查紀錄表,說明如下:
(一)111年(含)前到職者,請於112年12月20日(三)前,檢附「112年駕駛人健康檢查紀錄」函報本局。(倘已於今(112)年完成健康檢查,檢附既有之檢查報告即可)
(二)112年到職者,本次無須繳交。
(三)健康檢查之合格基準,駕駛人員不論年齡皆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1項及第64之1條第1項規定之合格基準。(如附件)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各區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