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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將於113年7月31日契約期間屆滿之本市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申請繼續辦理事宜

主旨:有關將於113年7月31日契約期間屆滿之本市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務請貴非營利法人於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前函復本局申請繼續辦理意願,並依說明段辦理後續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依據本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非營利幼兒園連續3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申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8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4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同意後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4學年。」
三、查本市龍埔成長、海工、漢翔及菁湖非營利幼兒園等4園,契約書委託年限將於113年7月31日屆滿,請各非營利法人依以下說明辦理後續事宜:
(一)請於112年11月30日前(星期四)前函復本局繼續辦理之意願,並於112年12月28日(星期四)前提送續約經營計畫書之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as8312@ntpc.gov.tw,請提供PDF檔案)。
(二)請於112年12月28日(星期四)前檢具延長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編列表、薪資資料清冊、原契約之營運成本及112年11月薪資明細等資料(營運成本編列表及薪資資料清冊應提供可編輯檔),送至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四、有關113學年度「契約屆滿之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延長契約,其前期餘絀處理及繼續辦理期間之營運成本計算,應依本辦法及營運成本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前期餘絀:
1、資遣費及資遣費準備金:優先給付離職者之資遣費,其餘留任者按其年資計算及預留資遣費準備金所需數額,應以第4學年12月本薪為基準,依勞動部試算網站計算該契約期間(至多48個月)所需數額。
2、扣除資遣費及資遣費準備金後之賸餘款,應用於延長契約期間,各類服務人員晉薪之人事費(僅以本薪計算,不含勞健保費及其他人事費),並應自續約4學年之總營運成本中減除。
3、依上開規定處理後仍有結餘者,應全數用於繼續辦理行政契約期間所需之改善該園教學設施設備,且不影響續約4學年之營運成本,並由承辦之非營利法人訂定相關運用計畫報本局備查後支用。
(二)續約期間營運成本之人事費,原契約營運成本另有規定者得依其編制外,餘應依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規定編制;且營運成本應依教育部所定基準,計算各項目所需經費。
(三)年資採計:
1、年資採計方式應依教育部112年5月31日前函(本局112年6月7日新北教幼字第1121040981號函諒達)辦理,另教保服務人員112年7月31日前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保服務人員之年資,得於續約時回溯採計其代理年資,惟公立幼兒園代理年資及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相同職務之年資,至多採計5年。
2、非營利年資,包括非營利幼兒園或政府機(關)構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服務年資,其年資採計係以當學年度於園或中心連續服務滿1學年,得採計為1年;同一學年度任職於不同園或中心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至非營利以外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之年資採計,係以當學年度於同一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滿1學年,得採計為1年;不同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之畸零服務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3、回溯年資採計或其他教保服務機構年資採計應檢附該人員服務證明(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備之年資證明文件)及法人同意採計其年資之證明文件。
五、有關本案營運成本試算表及薪資資料清冊範本(電子檔),請至以下附件區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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