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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_112修正

一、依據旨揭規範第7點規定略以,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下列表件陳報本局備查;變更或增設時亦同:
(一)兒童遊戲場基本資料(包含設置位置、範圍、遊戲設施種類及數量、設置平面圖、使用者年齡、管理人等資料)。
(二)廠商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試驗報告與合格保證書。
(三)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戲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政府部門附設兒童遊戲場無收費者得免附)。
(四)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表1)。

二、另依第10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應於備查後辦理定期檢驗,有關檢驗事宜相關修正包括:
(一)各園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後,保存年限由5年修正為6年。
(二)檢驗頻率:
1.鋪面:不分室內外,每3年檢驗一次。
2.遊具:室外每3年檢驗一次,室內每6年檢驗一次。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馮輔導員 ,02-2960-3456#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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