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利身心障礙幼兒平等參與及符合融合教育精神,辦理對外開放之學前教育活動及宣導講座時,應保留適當名額供學齡前身心障礙幼兒及其家長參與,詳如說明。
說明:
一、轉知112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62979號函。
二、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4條略以,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並應使其能夠學習生活與社會發展技能,以充分及平等地參與教育及融合社區。復依特殊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特殊教育之提供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三、援上,請各校(園)辦理對外開放之學前教育活動及宣導講座時,除提供一般幼兒及家長參與機會,應保留適當名額供學齡前(含未就學)身心障礙幼兒及其家長參與,並以融合教育理念調整活動設計,以符合融合之目標。
一、轉知112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62979號函。
二、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4條略以,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並應使其能夠學習生活與社會發展技能,以充分及平等地參與教育及融合社區。復依特殊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特殊教育之提供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三、援上,請各校(園)辦理對外開放之學前教育活動及宣導講座時,除提供一般幼兒及家長參與機會,應保留適當名額供學齡前(含未就學)身心障礙幼兒及其家長參與,並以融合教育理念調整活動設計,以符合融合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