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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違反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1條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0條之公告名單_112.12.06

一、依據臺教授國字第1120155215號辦理。
二、查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0條第3項第4款定略以,非營利法人於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應以書面通知其終止契約,並將非營利法人及其董(理)事長名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各該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辦理績效考評,其考評結果為不通過。另依本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終止契約並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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