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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開放教保研習時數登載及審核功能模組,請依說明辦理。112.12.07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12月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第1120156641號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及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稱教保研習)18小時以上,

  並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下簡稱全教網)登錄時數採認為主。

三、另依111年6月29日公告修正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二年皆應接受

     「基本救命術訓練」、「安全教育」、「勞動權益」及「性別平等」之相關課程

四、倘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34條第1、2項者將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為協助貴校(園)查核與計算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研習時數,全教網已加註「屬性標籤」之功能,

  凡貴校(園)申請自辦研習經本局核准同意辦理之教保研習課程,務必依回函說明於全教網新增研習課程登錄時,

  於「研習名稱」項下點選「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基本救命術訓練」「安全教育」「勞權權益知能教育」

  及「性別平等教育」之屬性標籤,俾利時數傳送至系統。

六、另填報系統之研習時數清冊資料僅採計具上列標籤之研習,倘清冊中教保研習時數未達規定者,教保服務人員仍可提供參加教保研習之相關佐證資料,

  由本局依幼兒園教保研習實施辦法規定之課程範疇審查,若非屬前開規定之課程範疇,則該研習不得採計為教保研習時數。

七、有關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研習時數紀錄,每月定期由全教網傳送至填報系統,俾利貴校(園)查詢所屬教保服務人員每年度參加教保研習時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八、請各校(園)提醒所屬教保服務人員應於年底前依法修得教保研習時數,有關各校(園)教保服務人員112年應修得教保專業時數請至填報系統查詢

  (路徑:教職員管理區-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清冊-選擇2023年度),請依系統產出之應修研習時數表單於今年底前完成教保研習。

九、有關填報系統之「教保研習時數登載及審查專區」模組功能自112年12月7日(星期二)起開放使用

  操作手冊請於附件下載參考運用,相關登載時程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進修幼教、幼保學位學分或參與非屬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幼兒園)辦理之教保研習,

    且該研習資料未能登載於「全教網」者,請於112年12月27日(星期三)前至填報系統之教職員管理區/研習時數登載設定,填報進修或研習紀錄。

 (二)前開進修或研習紀錄登載完竣後,請將相關證明文件(如:教保相關學分成績及格證明,研習公文、研習計畫、課程資料等)及

    全教網之個人研習記錄清冊掃描或拍攝為圖片檔案(請務必清楚且可辨識),

    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新北市幼教研習暨資訊中心研習組信箱(st32348654@kidmail.ntpc.edu.tw),

    本局將統一於112年12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審核作業;為避免研習時數重複計算,

    已登載於全教網之研習教育部磨課師系統課程,切勿重複登錄

十、如有系統填報或操作問題可洽新北市幼教研習暨資訊中心(電話:(02)32348654)或本局業務承辦人。

 (一)板土、七星分區:楊先生,分機172。

 (二)雙和、文山分區:張小姐,分機178。

 (三)三鶯、三蘆分區:王先生,分機173。

 (四)新莊分區:李小姐,分機183。

 (五)瑞芳分區:林先生,分機176。

 (六)淡水分區:李小姐,分機174。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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