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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修正並加重罰則,請各園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及事件通報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14313號函辦理。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業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倘未依該法第27條第1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之處分。
三、請各園務必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及事件通報。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吳小姐
連絡分機: 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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