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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113年度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複訓講習實施計畫_113.4.11

一、依據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及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及立案幼兒園依法應設置防火管理人,

  並定期接受講習訓練,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始得充任。

二、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已於113年2月2日發布,取得防火管理人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研習期間不得缺課,缺課者將不核發證書及研習時數。

三、對象:本市各市立、私立幼兒園得指派防火管理人1名參訓,參訓人員以主管人員為限。

四、講習時間、地點、報名方式:
 (一) 初訓:113年5月22、23日(星期三、四)。

 (二) 複訓:113年5月24日(星期五)。
    
 (三) 初訓、複訓理地點本市莒光國小(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163號,電話:82527561分機21,聯絡人:薛小姐)。

 (四) 本講習即日起採郵寄報名,(*複訓則需附前次講習證書影本)請將報名表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教保資源中心(莒光國小)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163號,以郵戳為憑,額滿為止。

   依報名順序錄取,研習前1週公布錄取名單於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kidedu.ntpc.edu.tw)。

五、參訓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校不提供停車,請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二)全程參與者,經測驗合格後由本府消防局核發證書並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核發研習時數,

    初訓核予12小時,複訓核予6小時。


 (三)凡經報名錄取者不得無故請假,報名後若因公務無法參加,務必於事前以電話辦理取消或由同校(園)同仁(具初、複訓證書者)更替參訓,

       以有效利用研習資源。


 (四)凡未準時到課者,不予核發證書,且不得有異議,否則取消參與權

 

 (五)學員午餐自理,並請自備環保杯。

六、檢附旨揭實施計畫及報名表供參。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薛小姐
連絡分機: 21
電話: 82527561
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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