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1條第1項及本部「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繼續任職」之釋示。113.7.2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130061896A號函:
一、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0050551號函釋示,考量園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均屬教保服務人員,有於教保服務機構互相流動任職之情形,且基於個人生涯規劃或園內職務安排,亦有職稱轉換之情形,因均在執行教保服務工作,倘轉換職稱仍屬教保服務人員之範疇,得從寬採認視為「繼續任職」,與本條例第51條之立法意旨尚無違背(詳如附件)。
二、另關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符合「繼續任職」乙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本條例第51條第1項各款所定繼續任職,包括下列情形:...四、申請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仍於同一幼兒園任職。」。
三、查本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惟依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略以,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在依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次依本條例第51條第2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前項各款人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爰本條例已明列補助對象身分為教保員或代理教師。
四、又依幼照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園長為專任,爰其身分非屬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五、綜上,現職教保員若曾有中途轉換職稱為園長及助理教保員之情形,得從寬採認視為「繼續任職」,惟依本條例第51條規定,申請補助之現職職稱仍須為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方符合補助對象資格。
六、請貴局(處)依說明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之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