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幼兒園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復健服務相關辦理原則_113.07.18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48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幼生權益,請各校(園)參見下列事項: 依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復健服務;復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應以課程教學為本,並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且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IEP)載明;另依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提供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關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相關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時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
二、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第2項略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幼兒皆有參與之權利,不因幼兒特殊情形不與參與。倘幼兒有於上課時間進行醫療復健治療之個別需求,為免影響學習權,應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完成請假程序自行帶幼兒前往醫療院所進行復健。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