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第1次調整核定經費_113.11.2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132號函及續本局113年10月11日新北教幼字第1131985039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費依各園需求辦理調整核定與補助金額,調整後經費核定表如附件。
三、本案執行期間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本次撥付第2期經費,另第3、4期經費將俟貴園於114年1月24日前回報第1學期辦理情形後,於114年度另案撥付,說明如下:
- 貴園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載教師助理員及填報第1學期服務紀錄。
- 貴園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教職員清冊登載教師助理員到、離職。
- 請至本公告附件下載「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助理員服務情形一覽表,並將填畢後核章檔於114年1月24日前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ap6105@kidmail.ntpc.edu.tw)。
四、有關補助經費支用及核結等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案內補助經費併同第3、4期補助經費核結,請各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 各園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於114年8月15日前將成果報告(含進用資料、投保資料、系統登載情形)免備文寄送至本局辦理核結。
- 受補助私立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已被抽查,保存期間至少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轉請審計同意後始得辦理。
- 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教師助理員,時薪配合勞動部「基本工資」之規定,幼兒園應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加退保事宜。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方小姐
連絡分機:
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