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人員教育訓練事宜
有關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育訓練」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11條規定,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36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 另前述職前訓練,統一採計進用日前3年內所完成之職前訓練時數。
- 請貴校(園)依規定檢核校(園)內聘用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日前3年內是否已完成職前36小時教育訓練且取得研習證書,倘該員尚未完成訓練,則請務必督導其依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職前教育訓練研習課程表」(如附件)之課程內容完成研習。
- 若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本案研習課程表完成研習時數後,請貴校(園)協助檢核該員之「通過認證時數證書」及「課程學習時數證明」之參與課程,是否與課程表內容相符。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方子菱
連絡分機:
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