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立幼兒園】辦理114學年度收費備查及收費登載作業,請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前完成收費登載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348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規定略以:「...(第四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第五項)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先予敘明。
三、請貴校(園)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完成收費登載等事宜說明如下:
(一)為簡化行政作業,自111學年度起,幼生系統協助將前一學年度收費資料帶入次一學年度,減少往年各教保服務機構自行登載及本局審核程序。
(二)另幼生系統已新增延長照顧服務登載功能,請依旨揭期限至幼生系統登載延長照顧服務是否提供單次(臨時參加)服務如下:
1.單次延長照顧服務:請勾選【是】。
2.計費方式:每小時單價新臺幣(以下同)50元、每半小時單價30元。
3.最晚服務時間:請依貴校(園)服務時間填列。
4.確認各年齡層登載無誤後,請點選上傳延長照顧服務資料已確認無誤,後續由本局審核及完成延長照顧服務備查作業。
四、請配合於114學年度開立繳費收據上,學費7,000元(免繳),並加註「自111年8月起,第1胎子女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第2胎以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本局自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將派員抽查。
五、提供延長照顧服務資訊登載功能說明及114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收據樣張範本供參。
六、有關公立幼兒園114學年度收據樣張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收費項目,金額請依照114年3月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0319232號令辦理,相關規定已公告在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p/406-1000-13826,r35.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