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準公共】辦理114學年度收費備查及收費登載作業,請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前完成收費登載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348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規定略以:「...(第四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第五項)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及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先予敘明。
三、請貴園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完成收費登載等事宜說明如下:
(一)為簡化行政作業,自111學年度起,幼生系統協助將前一學年度收費資料帶入次一學年度,減少往年各教保服務機構自行登載及本局審核程序。
(二)另幼生系統已新增延長照顧服務登載功能,請依旨揭期限至幼生系統登載延長照顧服務是否提供單次服務如下:
1.單次延長照顧服務:請依貴園需求勾選【是】或【否】。
2.計費方式:承上,如勾選是,請填每小時單價新臺幣(以下同)50元、每半小時單價25元;如勾選否,本項免填。
3.最晚服務時間:請依貴園服務時間填列。
4.確認各年齡層登載無誤後,請點選上傳延長照顧服務資料已確認無誤,後續由本局審核及完成延長照顧服務備查作業。
四、請配合於114學年度開立繳費收據上,加註「自111年8月起,第1胎子女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3,000元,第2胎不超過2,000元,第3胎以上不超過1,000元,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本局自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將派員抽查。
五、提供延長照顧服務資訊登載功能說明及114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收據樣張範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