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515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署114年2月17日召開研商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及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會議決議辦理。
三、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四、幼照法第20條訂有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五、學前教育理念強調全人教育,以幼兒為主體,考量幼兒發展需求、學習特性及重視學習過程,讓幼兒全面性發展。是以,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行幼兒本位精神,並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六、延長照顧服務係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實施,且為照顧性質,非屬教保活動課程,所提供之照顧服務仍應回歸以幼兒為主體進行思考,提供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之照顧服務;倘延長照顧服務期間有招收課後才藝班且向家長收費之情事,已違反幼照法第43條第3項規定。
七、前開規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均一體適用,請教保服務機構確依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以維護幼兒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