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教署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案(共257園)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本市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案(共257園),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1. 依據國教署114年4月2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790號函辦理。
2. 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 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5第1項第8款規定,為鼓勵及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調整師 生比至「1:12」,爰補助一次性整備金,各園應核實執行本案補助經費,並優先充實及改善教學、遊戲、安全、環境或消防等設施設備,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創造以幼兒為本位,多元、豐富之學習環境。
3. 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應於辦理完竣後1個月內(114年11月30日前),檢附成果報告辦理核結事宜;並依前開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4. 本案核結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局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本局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局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五)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上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5. 有關經費核撥將另案通知。
6. 各園核定表及執行成果報告請逕至以下附件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