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教署核定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經費案(第2批,共188園)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989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5第1項第1款規定,為協助準公共幼兒園穩定教保服務品質,爰履約期間提供設施設備費補助,各園應核實執行補助經費,並優先充實及改善教學、遊戲、安全、環境或消防等設施設備,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創造以幼兒為本位,多元、豐富之學習環境。
三、本案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請各園應於辦理完竣後,於114年11月14日(星期五)前,檢附成果報告免備文提送本局辦理核結事宜;並依前開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四、本案核結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局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本局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局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上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五、核定表與成果冊檔案於下方附件中,請自行下載查閱。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張小姐
連絡分機:
2898
電話:
(02)2960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