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學校於設置或更新兒童遊戲場設施時,優先評估設置共融設施之可行性,並規劃遊戲場周邊無障礙設施環境。
一、為實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之平等參與精神,打造兒童友善遊戲空間,請學校於遊戲場規劃及設計階段,積極評估共融設施設置之可行性,並完善規劃通往遊戲場設施通道,以增加身心障礙者之可及性。
共融遊戲場設施有助於滿足不同需求兒童之使用權益,促進平等參與身心健康發展,為確保二、設施規劃符合實際需求,可邀集兒童發展相關專家學者、特教教師、兒童、家長、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設計與規劃作業,以利設施設計貼近多元需求,兼顧安全性、可近性與實用性,提供所有兒童公平且友善之遊戲空間。
三、檢附兒童共融遊戲場設計參考手冊1份。
共融遊戲場設施有助於滿足不同需求兒童之使用權益,促進平等參與身心健康發展,為確保二、設施規劃符合實際需求,可邀集兒童發展相關專家學者、特教教師、兒童、家長、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設計與規劃作業,以利設施設計貼近多元需求,兼顧安全性、可近性與實用性,提供所有兒童公平且友善之遊戲空間。
三、檢附兒童共融遊戲場設計參考手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