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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追加經費核定表_1141202

主旨:核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貴園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追加經費,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4月2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790號及114年10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652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本市私立天藍幼兒園等12園補助「經常門經費」,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程序,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第5點規定略以「支付本局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免檢附領款收據」,本局將依核定表逕行撥付至各園帳戶,並請轉知園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

(二)本市私立逸德幼兒園等5園補助「資本門經費」,請各園依旨揭期限及核定金額掣據,逕送本局請款。

三、旨揭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請於115年1月15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辦理核結事宜,復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四、核結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2.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本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3.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4.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5.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6. 又本要點第15點第6項規定,準公共幼兒園已申領旨揭補助經費者,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7. 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幼兒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8. 案內受補助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支出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孫先生(撥款)、丁小姐(核結)

連絡分機: 2800、2894

電話: (02)296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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