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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追加核定補助9園

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請於辦理完竣後於指定日期前(本局後續公告)免備文寄送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至本局辦理核結事宜;並完成結餘款全數繳回作業

三、本次追加補助之9園(立強、芝柏、悅淨、勝利、曼哈頓、健群、幼愛、及人、艾寶貝):執行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15日,幼兒園須將收款收據寄送至本局請款(指定日期本局後續公告,經費核撥事宜,本局另案發文通知

四、餘款繳回注意事項:

  1. 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幼兒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2. 案內受補助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支出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核結注意事項:

  1.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2.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3.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4.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本局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局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5.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六、核定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冊參考範例檔案,請於下方附件區下載使用。

 

公告日期:114年12月12日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孫先生
電話: 29603456分機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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