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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已達成師生比1:12且持續維持之獎勵金(35園)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0124369號函、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獎勵準公共幼兒園於113年3月已達成師生比1:12且持續維持,爰履約期間獎勵設施設備費,各園應核實執行經費,並優先充實及改善教學、遊戲、安全、環境或消防等設施設備,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創造以幼兒為本位,多元、豐富之學習環境。

三、本案補助35園,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核定表」請於下方附件區下載使用。

四、寄送收款收據之請款方式、餘款繳回方式、核結作業等事宜本局另案發文通知及更新本公告

  1. 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
  2. 案內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支出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注意事項:

  1. 國教署將就案內經費執行情形及各園園舍環境設施設備進行抽查,倘經查有未覈實執行、未依優先改善項目進行改善或其設施設備仍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等相關規定之情形,將作為次年度補助比率之參據
  2.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3.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局轉陳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4. 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本局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5. 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6. 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局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7. 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本局將函文通知園方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8.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4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公告日期:114年12月12日

連絡人: 孫先生
電話: 29603456分機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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