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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及審核作業

主旨:有關115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及審核作業一案,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自115年6月15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開放本市12個行政區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601388號函暨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115學年度將受理平價教保機會率未達80%,且公共化教保機會率未達40%之行政區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加入準公共機制,本市共12個行政區,其餘行政區不受理申請,請參閱公告附件,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同時符合相關要件(詳如說明五)。

三、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亦不得申請:

  1. 經本局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未滿2學年,期程尚未屆滿。
  2. 經本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令其於一定期間內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或停辦,且期間尚未屆滿或已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3. 自112年3月1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修正施行以後,經認定屬情節重大之違法對待幼兒案件,且其行為人為負責人、園長者。
  4. 前項違法對待幼兒案件,經調查認定事實明確雖尚未完成裁罰程序,但其情節重大者。
  5. 違反幼照法及教保條例規定,114學年度經本局處分累計超過3次以上;或曾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6. 自請停辦且申請期程內未完成復辦。

四、填報系統自115年6月15日(星期一)起至115年6月30日(星期二)止開放本市12個行政區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1. 前開行政區內有意願新申請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內,至填報系統─「準公共管理區」─「準公共申請」功能區辦理線上申請作業,填報資料確認後須儲存並送出申請後,再與本局預約審查時間,審查時應檢附自填報系統列印之申請表、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等。新立案或停辦後復辦之教保服務機構,若系統無填報介面者,可採紙本申請作業,並完成收費登載及檢核程序。
  2.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審核通過後,應與本局簽訂合作契約1式2份,契約期間為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書正本,由本局及教保服務機構各執1份留存,本局將函知各該機構業經審核通過成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保障雙方權益。另有關契約簽訂等相關事宜,請俟本局審核通過函文通知後再行辦理。

五、有關開放受理申請之行政區、合作要件及其他表件,請自行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s://kidedu.ntpc.edu.tw)/重要公告項下下載參閱。

六、本案申請倘有疑義,請洽本局各區承辦人:

  1. 板橋區、土城區、新莊區、三重區、蘆洲區及林口區:孫先生,分機2800。
  2. 淡水區、汐止區及五股區:吳小姐,分機2767。
  3. 中和區、永和區及新店區:杭小姐,分機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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