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專業發展輔導」媒合園
一、為鼓勵位處偏鄉或有意願執行「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踴躍參與輔導計畫,又為提升媒合成功率,爰提前辦理具媒合需求之幼兒園申請作業;媒合園提報條件、方式、期程及相關規定如次:
(一)申請媒合資格:位處偏鄉或有意願執行「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符合「專業發展輔導媒合申請表」之申請條件者。
(二)提報方式及期程:
1.因每縣(市)至多提報3園,本市將優先提報位處偏鄉(含烏來區、坪林區、石碇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及石門區)之幼兒園,再依提報資料完整度排序優先媒合順序後,協助提報至國教署辦理媒合事宜。
2.請符合前開資格之幼兒園於106年2月16日(星期四)前函文檢送相關資料至本局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惟本媒合作業並不保證能媒合成功。
二、另經國教署媒合專業發展輔導輔導人員之受輔幼兒園,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媒合結果者,自放棄媒合次學年起3年內,受輔幼兒園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