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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未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兒童遊戲場改善經費案,請於110年1月2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經費申請書報本局_110.01.18

一、依據國教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35565號函、109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55855號函及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辦理。

二、依本規範第2點規定:「本規範所稱『兒童遊戲場設施』,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2歲至12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又本規範第7點明定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3年內』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 惟衛生福利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園數眾多,所需期程耗時,爰將備查期限由3年緩衝期展延為6年,即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至遲應於『112年1月24日』前檢具專業驗證機構出具之合格檢驗報告等相關表件,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三、綜上,國教署為協助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依限完成改善及備查,就未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且未完成遊戲場改善者,提供本案一次性遊戲場改善經費補助。是以,倘為設置非固定式兒童遊(教)具(如娃娃家、滑梯玩具組、體能器材等)從未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者均非本案補助對象,先予敘明。

四、查貴園業依本局109年11月6日新北教幼字第1092157544號 函提報遊戲場改善需求,為瞭解貴園改善規劃俾憑辦理旨揭補助,務請於110年1月2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經費申請書寄至本局承辦人杜小姐(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申請),申請金額請依貴園前次填報所提經費項目填寫(請參閱附件「新北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遊戲場補助經費清冊一覽表」),如有異動請於申請書中敘明原因。

五、另為掌握各園遊戲場改善進度,本案將俟本局審核申請書無誤後先行核撥50%補助經費,獲核定補助之幼兒園應於110年7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並提報成果報告(修繕及新購遊戲場設施者需併同檢附合格檢驗報告),完成後另撥付剩餘50%補助經費。

六、檢附本案經費申請書1份。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杜小姐
連絡分機: 2898
電子公文文號: 新北教幼字第1100103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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