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有關本市111年度契約期間屆滿非營利幼兒園,有關延長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編列表、薪資資料清冊、原契約之營運成本及110年11月薪資明細等資料務請各園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送審查

主旨:有關本市111年度契約期間屆滿非營利幼兒園,務請各園於110年11月30日前檢具延長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編列表、薪資資料清冊、原契約之營運成本及110年11月薪資明細等資料,先行提送前揭資料至本局委任會計簽證查核單位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查並配合辦理相關作業,俾利本局辦理後續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43906號函、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7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111學年度「契約屆滿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編列一節,說明如下:

(一)請檢具延長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編列表、各園薪資資料清冊、原契約之營運成本及110年11月薪資明細(營運成本編列表及各園薪資資料清冊應為可編輯檔,餘請提供PDF檔案),俟教育部核定後,於111年7月31日前完成續約程序。 (二)非營利幼兒園契約屆滿辦理延長契約,其前期餘絀處理及繼續辦理期間之營運成本計算,應依本辦法及營運成本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前期餘絀:

(1)資遣費及資遣費準備金:優先給付離職者之資遣費,其餘留任者按其年資計算及預留資遣費準備金所需數額,應以第4學年12月本薪為基準,依勞動部試算網站計算該契約期間(至多48個月)所需數額。

(2)扣除資遣費及資遣費準備金後之賸餘款,應用於延長契約期間,各類服務人員晉薪之人事費(僅以本薪計算,不含勞健保費及其他人事費),並應自續約4學年之總營運成本中減除。

(3)依上開規定處理後仍有結餘者,應全數用於繼續辦理行政契約期間所需之改善該園教學設施設備,且不影響續約4學年之營運成本,並由承辦之非營利法人訂定相關運用計畫報本局備查後支用。

2、續約期間營運成本之人事費,原契約營運成本另有規定者得依其編制外,餘應依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規定編制;且營運成本應依教育部所定基準,計算各項目所需經費。

三、有關營運成本試算表及各園薪資資料清冊範本請參閱以下附件。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