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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_111.02.09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及本局111年2月8日新北教人字第1110203257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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