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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11學年度本市所轄非營利幼兒園學費差額補助經費(調薪差額申請)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111學年度本市所轄非營利幼兒園學費差額補助經費(調薪差額申請)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8月1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04336號函、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業於111年7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9147A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並修正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之非營利幼兒園各類人員薪資支給基準在案。
三、為鼓勵各園提升教職員工待遇,國教署補助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之非營利幼兒園,且符合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及第2項附表1規定,配合政策調薪,於契約期間內未調漲家長繳交費用之情形下產生之差額經費,補助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計算各園原定營運成本人事費薪資編列數額與本辦法修正後薪資基準表該薪級上限之差額,並納入成本內健保費、勞保費、勞退及年終獎金等項目併同計算差額予以補助。
(二)勞保及健保費用,採薪資數額依比率計算之方式:健保費為薪資之5.5%、勞保費為薪資之8.5%(含雇主負擔之普通事故費、職災、就業保險及工資墊償金),並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三)111學年度有調整招收年齡層者,應逕依本辦法現行薪資支給基準表修正營運成本人事費編列,爰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調薪差額。
四、以上,本次調薪差額申請對象為111學年度營運成本編列表核定內容,其人事費之教職員工薪資編列非依教育部111年7月28日修正發布之本辦法薪資支給基準表編列之非營利幼兒園;請符合申請條件之幼兒園務於111年8月26日(星期五)前提具111學年度營運成本編列表、薪資調整明細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交至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五、有關本案薪資調整明細表(範例)及國教署辦理追加學費差額審查參考原則電子檔祥如以下附件,請各園自行下載參閱;倘無申請需求,亦請回函說明俾利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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