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公告】有關112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及審核作業一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_112.5.5

依教育部112年5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53951號函與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一、有申請意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符合本要點第3點所定「收費數額」、「園長、教師及教保員薪資」等6項合作要件,說明如下:

(一)收費數額

1、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班級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萬2,200元;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90人以下,每月不得超過1萬1,000元;91人至180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500元;181人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萬元。

2、112學年度之合作數額為〔107學年度之收費基準〕+〔107學年度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薪資之因應調薪增加成本〕,惟調整後之合作數額仍不得逾上開所定收費數額上限。

3、為符合全國一致性原則及簡化作業程序,各教保服務機構因應調薪增加之成本,由國教署協助各地方政府試算。

(二)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薪資

1、自112年1月起,服務年資未滿3年者,每月固定薪資至少3萬元,滿3年至未滿6年者,每月至少3.3萬元,滿6年以上者,每月至少3.6萬元;每月固定薪資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加班費、中央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至各教保服務機構核發之薪資已逾前開薪資基準者,不得調降。

2、上開人員現行薪資「符合」要件者,報送申請審核資料時,應檢核園長、全園教師、教保員112年1月至3月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帳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為「調整後符合」要件者,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補正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並檢附112年8月至10月之薪資轉帳證明資料。

3、各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時,應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111學年度現職人員之107年8月薪資數額,並檢附渠等107年8月至10月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帳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07年8月以後始任職者,則請檢附任該職之當學期每月固定薪資轉帳或證明文件。

(三)至基礎評鑑等4項要件之審核基準及相關事項,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6日止,開放112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作業;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有意願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內至上開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與本局預約審查時間,審查時應檢附自填報系統列印之申請表、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等新立案或停辦後復辦之教保服務機構,若系統無填報介面者,可採紙本申請作業,並完成收費登載及檢核程序。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審核通過後,應與本局簽訂合作契約1式2份,契約期間為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書正本,由本局及教保服務機構各執1份留存,以保障雙方權益。

三、其他處理原則:

(一)經地方政府裁罰一定期限內減招、停招、停辦,且於申請作業期間處分期限未屆滿,或最近一次裁罰之一定期限係自112學年度 (112年8月1日以後)起者,均未符合申請資格。

(二)經地方政府通知解除契約,且退場期限未屆滿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亦未符合申請資格。

四、至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履約期間辦理招生,應訂定招生規定、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規定及提升品質機制得向本局申請補助之相關事項,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葉小姐
連絡分機: 2846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