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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幼兒園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師生比配置規定_112.06.0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69052號函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教保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即幼兒園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班級人數不得超過16人,其師生比為1:8(1名教保服務人員照顧8名幼兒);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不得超過30人,其師生比為1:15(1名教保服務人員照顧15名幼兒)。但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15人為限。

三、援上,請各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應符合教保準則及幼照法所定師生比規定,俾維護幼兒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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