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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本市113至114學年度幼兒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及「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以下簡稱學士後學分班)需求調查

主旨:有關本市113至114學年度幼兒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及「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以下簡稱學士後學分班)需求調查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335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二、教育部為規劃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培育,請本局協助調查本市113至114學年度幼兒園「幼教專班」及「學士後學分班」需求,請有需求者逕至google表單填寫(網址:https://forms.gle/irbCmX5zpJkr3GSW6本案需求調查表請有放寬代理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需求之幼兒園,請務必積極踴躍填寫,倘園內無需求者無須填報,填報日期至113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5時,倘逾期限未填報者,視為無需求

三、有關「幼教專班」及「學士後學分班」招生對象,簡要說明如下:

(一)幼教專班:為提供在職之教保員取得教師資格,爰開設幼教專班,使修畢幼教專班之教保員,經實習及教師檢定通過後,得取幼兒園教師資格。

幼教專班招生對象: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2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034639B號令修正發布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第2條規定,報考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師資培育法第24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現職之園長、教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3.報名資格:可參考112學年度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Q&A

(二)學士後學分班:為提供具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對從事幼兒園教保服務工作有興趣、熱忱者,修畢學士後學分班者取得教保員資格。

學士後學分班招生對象:

為具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對從事幼兒園教保服務工作有興趣、熱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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