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配置教師助理員經費_113.10.15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經費,說明如下:
一、本案執行期間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二、核定基準
補助內容 | 核定基準 | 備註 |
教師助理員鐘點費 |
1. 每班接受安置身心障礙幼兒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人員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小時。 2. 每班僅安置一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4小時。 |
1.佐理接受身心障礙幼兒班級之增置人力鐘點費。 2.依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採工作日核算(包括勞健保等費用)。 |
三、核定表及成果報告空白表格請至下方下載參閱。
四、核定金額含每月薪資(每小時基本工資*工作日)、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補助金額由本局逕行辦理撥付,受補助園免送收款收據。
五、本案經費分3期撥付,請領方式如下:
(一)第1期經費(50%):預計於10月撥付。
(二)第2期經費(30%):將於114年撥付。
(三)第3期經費(20%):將於114年撥付。
六、有關補助經費支用及核結等相關注意事項:
(一)若有剩餘補助經費,補助經費第1期併同第2、3期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發公文到教育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覆支出收回書編號(匯款帳號)後辦理繳回。
(二)各園應於114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並於114年8月30日前將成果報告(含進用資料、投保資料、並確認特教通報網已登載並填報服務紀錄)寄送至教育局。
(三)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教師助理員,時薪配合勞動部「基本工資」之規定,幼兒園應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加退保事宜。
七、有關教師助理員聘用及服務情形,請貴園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請於進用教師助理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報教育局備查,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二)貴園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載教師助理員,且教師助理員應填報服務紀錄,核結時將列入成果報告確認。
(三)請於113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助理人員服務申請,俾利教師助理員填報服務紀錄。
八、倘貴園有新增或減少需求:
(一)倘有新增需求,本局預計10月底、11月初另案辦理調查。
(二)貴園若受核定但無使用需求,本局預計10月底、11月初辦理調查後,另請園所繳回款項。
備註:有關到「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特教生-教師助理員「服務紀錄」
- 請務必自行參閱:教師助理人員於特教通報網「 新增、申請及填寫服務紀錄 」操作說明
- 倘有相關疑問,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您的問題,電子郵件:AP6105@ntpc.gov.tw 或 prsec3@kidmail.ntp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