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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一般私立】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前「疑似」身心障礙幼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時數申請核定彙整表_113.12.10更新

 

一、依據本市113學年度學前階段疑似身心障礙幼兒支持性服務實施計畫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226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程為113學年度(113年8月至114年7月),倘受核定幼生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鑑定安置議決為確認生,則不適用疑似生核定時數,未使用之鐘點費及勞健保費應於核結時併同辦理繳回,並依期程另案申請113學年度第2學期助理人員時數。

三、各園應確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填寫「特支CD3-疑似身心障礙幼兒助理人員服務記錄」電子檔或紙本記錄並留園備查

四、重申貴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其權益。

五、倘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蔡小姐:(02)89432041分機727。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方小姐
連絡分機: 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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