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核定113學年度設施設備補助經費案,請查照。_113.12.31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經費支用規定,旨揭補助經費(71園)執行期間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請於114年8月30日前,檢附成果報告及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收據或發票)辦理核結事宜,復依前開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二、本案核結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局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本局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本局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資本門1萬元以上都需張貼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上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三、又本要點第15點第6項規定,準公共幼兒園已申領旨揭補助經費者,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四、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幼兒園先函知本府教育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五、案內受補助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六、另有189園尚有疑義,請各園於114年1月17日(星期五)前修正補助計劃書免備文報局申請,各園退件原因請查看請退件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