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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安B19_新北市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是指為「每一位」身心障礙且具有特殊教育或相關服務需求之學生所擬定的教育計畫,不論該位學生是安置於普通班、特教班、資源班或特殊學校等,其目的為確保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皆能接受適性教育。國內特殊教育法第28條亦明文規定各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應以團隊合作之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清楚說明並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之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相關函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422號函】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1條第1項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餐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揆其立法意旨,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4條第3款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爰於特殊教育法修正時,定明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請本市各級學校(幼兒園),依「特殊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辦理,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20950號函】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IEP,訂定時應邀請相關人員、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參與;而前述法規中,主要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但未規定IEP及會議紀錄等資料需發予學生以及家長,考量IEP涉及特教生學習權益,訂定及檢討IEP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2週內提供予學生以及家長,請本市各級學校(幼兒園)落實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IEP,並主動詢問家長申請完整IEP文件之需求後提供,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63672號函】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請學校(幼兒園)於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並參與之。並請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確認學生之特殊需求,於訂定後請學校協助學生申請相關支持服務。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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